(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17日长大党【2015】46号发布)
为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服务教职工的扶贫济困作用,把学校党委、行政的关怀爱心及时送到特困教职工手中,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长沙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学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帮扶基金:
(一)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因火灾、水灾、雷击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严重而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长沙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所发生的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的特困教职工。
第二条 救助标准
(一)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患重大疾病、享受医保后负债2-3万元或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享受保险赔付后负债2-3万元的学校特困教职工,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患重大疾病、享受医保后负债达3万元以上或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享受保险赔付后负债达3万元以上的学校特困教职工,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三)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享受医保后负债达3万元以上 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享受保险赔付后负债达3万元以上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学校特困教职工,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帮扶对象已享受补助后,又因突发重大困难或患其他重大疾病而再次申请并获批的,一年内补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五)基金用于同一帮扶对象的历次资助款累积不超过20000元;
(六)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患重大疾病应在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方可享受帮扶基金,重大疾病参考范围见附录。
第三条 资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条件的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按要求向教职工所属分工会提交《长沙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身份证、 医院诊断结果复印件,住院花费及票据,学校二级单位出具的负债证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证明);离退休职工的申请材料交学校离退休办。
(二)材料初审。各分工会、校离退休办对提交的上述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部门公示一周; 如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将材料报校工会,由校工会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审查小组审核。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资助审查小组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拟定资助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资助方案,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
资助方案审定实行票决制,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委员会应到人数二分之一时,则资助方案视为通过。
(四)党委会审定。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资助方案后,提请校党委会审定。
(五)校内公示。资助方案经党委会批准同意后,资助情况即予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救助金的监管
(一)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公布救助特困教师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题报告具体收支及资助情况,接受教代会代表的监督;
(二)对弄虚作假冒领救助金者,除追回救助金外,学校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校内单位及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会员、离退休教职工 。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录:重大疾病参考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双耳失聪--永久性不可逆
13、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14、瘫痪--永久完全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6、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7、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3、脊髓灰质炎
2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5、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28、严重重症肌无力
29、终末期肺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