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责任编辑:周颖  来源:工会 


长大发【202017

关于印发《长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学院

2020618



长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总工办发〔201732号、长工办发〔201846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职工合法权益。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经费收支预、决算须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管理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依照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专项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管理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各分工会可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文体活动费。学校工会将对文体协会资助活动费2000/年,且一年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早餐不超过20,中、晚餐各不超过40)。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本单位人员除外。

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分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育、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节3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会员生日慰问发放300元蛋糕、结婚和生育分别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职工生病住院和病丧慰问标准另行制定。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当选择工会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5.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室外工作人员为主)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二等奖不超过1000,三等奖不超过600,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标准:兼职校工会委员和分工会主席由学校在绩效工资中解决,发放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工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执行《长沙学院工会评先办法》(长大工通[2015]7号)。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四、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一)坚持全面预算。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原则和范围,编制预算,工会经费收支及结余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预算要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学校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活动方面。

(三)服务职工。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四)每年初学校工会应认真编制当年工会经费预算。

(五)工会经费预算须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六)工会经费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五、工会经费监督管理

(一)工会经费的预算和收支情况要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三)工会经费管理情况要接受学校内审监督,上级工会组织的审计和检查。

(四)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8.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9.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六、工会财务报账审批流程

(一)费用审批流程

1.春秋游活动必须分上半年下半年分别进行,活动前向工会提交活动计划报告,经工会批准后方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内容和费用明细计划,如租车费、餐费、门票等,活动完成后及时报账。发票由分工会主席、分工会委员等三人以上签字后提交工会,工会审批后,由工会会计审核,交工会出纳付款。

2.文体活动费的发票由分工会主席、分工会委员等三人以上签字后提交工会,工会审批后,由工会会计审核,交工会出纳付款。

3.文体协会费用报账:由协会会长、秘书长或者副会长等三人以上签字后提交工会,工会审批后,由工会会计审核,交工会出纳付款。

4.其他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等三人以上签字后提交工会审批后,由工会会计审核,交工会出纳付款。

(二)慰问金审批流程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探望及丧事办理慰问金的领取。原则上由各分工会主席上报工会,分工会填报领款单,工会审批后,由工会会计审核,交工会出纳付款。

(三)大额费用、货物采购审批流程

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费用、货物需工会常务副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工会副主席)审批后,需报工会主席审批,其中货物采购合同需报党政办法律事务负责人签字。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四)补充说明事项

支付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原则上须刷公务卡支付,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工会财务转账支付。文体用品和餐费发票不论金额大小都需附电子明细清单,购买文体用品须验收人、领用人签字。差旅费和餐费报销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长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长大工通[2018]3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工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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