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10-19 责任编辑:admin
长大工字[2006]第3号
长沙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长沙学院工会委员会会议,是学院工会委员研究、商议有关工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会议制度。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开会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在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前一天,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工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工会重要工作事项: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作有关工作的批示和文件,并提出在我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建议。
(二)研究拟定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三)研究拟定召开工会年会的议题和教代会筹备工作。
(四)研究制定加强工会的有关制度、措施和意见。
(五)研究决定工会大额经费的使用。
(六)研究决定校工会开展的各类表彰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属于工会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和表决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席和副主席提出,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提出的议题如有表决事项,由到会人员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会议批准后由校工会办公室统一对外传达公布,由副主席负责实施。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布的事情,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否则将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负责签发校工会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