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及奖励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工会 

  长大党〔2017〕69号

各单位:

  《长沙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及奖励条例》已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长沙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及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决定在校内开展"师德标兵"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使评选活动能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有理想信念。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自己的行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学识、阅历、经验点燃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2.有道德情操。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传统美德,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

  3.有扎实学识。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具有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科研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能够在各个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导。

  4.有仁爱之心。尽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责任,并把这种责任体现到平凡、普通、细微的教学与管理之中。深受学生喜爱,具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的品质。

  5.有突出业绩。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业绩突出,或在管理服务工作方面成效显著,师生满意度高。

  第三条   评选对象

  全校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由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2.各分工会要在所属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工会小组酝酿提名,分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活动要广泛听取老师和学生的意见,被推荐人须由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所在单位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并报送有关材料。

  3.校工会与党政办、组织统战部、宣传部、纪委办、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分工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候选人名单。

  4.公示一周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各分工会要认真做好推选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推选质量。要将师德高尚、事迹感人、业绩突出、师生公认的教职工推选出来。推荐评选要注意典型性和代表性,事迹材料要真实、客观,要有足够的说服力、较强的感染力。

  第六条   长沙学院"师德标兵"(育人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2000元奖金。

  第七条   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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