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分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10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分工会经费支出事项、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教职工、服务学校大局。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2014年23号)、《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落实<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和《长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分工会经费组成
  分工会经费主要由专项经费和奖励经费组成。
  (一)专项经费包括:
  1、会员春秋游活动经费。根据在职职工人数,暂按全年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执行,用于分工会组织开展活动。
  2、"三八"节活动经费。根据在职女职工人数,暂按全年每人不超过200元标准执行,用于组织开展以女职工为主的专项活动。
  3、分工会文体活动费。根据在职职工人数执行,用于分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见长沙学院工会委员会第11次会议纪要)。
  4、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费。分工会按长沙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限额内的开支。
  (二)奖励经费包括:
  1、争先评优活动奖励。年度分工会工作考核评优,获得表彰的 "先进分工会"的奖金(详见长大工通[2015]7号文件)。
  2、大型活动奖励。分工会参加校工会开展的各类大型活动的获得各种组织奖、团体奖的奖金。(奖励标准根据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经费预算中列支)。
  二、经费支出范围
  分工会经费有关开支范围参照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及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经费支出管理要求
  各分工会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贯彻落实好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一)分工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或通知,经费使用要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预算。
  (二)除个人奖金除外,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发现金,经费使用支出均采用到校工会以财务报账的形式结算。
  (三)会员春秋游活动经费、文体活动费和"三八"节专项经费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特殊情况截止到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
  (四)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照湖南省财政部门和《长沙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中、晚暂定(20、40、40)元/餐/人。
  (五)分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三八"节活动,原则上(一般)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地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长沙市(含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且当日往返。
  四、经费支出报账要求
  (一)分工会每项活动开展完毕,应及时到校工会报账。各项活动经费的开支,在限额内凭相关原始单据报销,不得擅自提高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虚列支出、不得套取相关活动经费。报账除内容齐全的正规有效发票及与活动有关的原始单据外,还应根据活动类别提供下列相关附件:
  1、活动项目的报告或具体方案。
  2、购物发票(应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
  3、奖励物品、慰问品发放要有签领单(领用人签名)。
  4、集体活动在外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5、外出学习培训要有会议通知、审批记录、参会人员名单。
  (二)下列凭证不予受理:
  1、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的发票。
  2、借活动之名滥发补贴、奖金的原始凭证。
  3、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发票。
  4、经过查询确认是假发票的。
  5、过期发票(当年发票超过次年3月31日以后报账的),不予受理。
  6、与工会活动无关的所有发票、单据一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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