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丰富教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营造和谐、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和规范教职工文化体育团队的活动,促进对外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学院教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非营利、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接受长沙学院工会的统一管理与指导。
第三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多种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竞技性、趣味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教职工兴趣爱好的需要,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促进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与撤销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协会的申请:
1、具有建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2、制定了明确的协会《章程》;
3、有开展活动的基本经费和条件;
4、协会参加人数不少于15人。
第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建协会的申请报告(理由、条件等);
2、协会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信息;
3、协会《章程》,内容应当包括:
(1)协会名称、性质及宗旨;
(2)活动内容及范围;
(3)会员入会、退会及资格认定;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填写协会成立登记表,向学校工会办理注册。经批复后,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工会应予以撤消:
1、触犯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的;
2、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连续6个月未开展活动,财物管理混乱、机构瘫痪的;
4、年终没有总结,在新的一年没有活动计划和方案,经学校工会年终评估审核为不合格的;
5、会员人数少于15人的。
第三章 协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八条 参加协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本校在职工教职员工;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协会成员应享受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监督协会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所承担的对外赛事;
3、按协会规定按年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由协会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好的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对外交往活动能力,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3、能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好协会的各项活动,组织并承担起对外赛事或活动。
第四章 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的成立或撤消均应报学校工会审批和注册。学校工会将对协会资助活动费2000元/年,且一年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以活动台账记录为考核依据)。对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协会,取消活动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校工会以规范考核加自由运作的方式对各协会进行管理,即对年度计划、年末总结、活动状况、财务管理、对外赛事等进行规范考核;同时,对协会按照《章程》自行安排的活动、会员经费使用予以充分的自由。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注册的协会,代表学校工会参加的对外活动或比赛,其经费经预算批准后,由学校工会提供。
第十五条 校工会对协会每年进行年检、审核及年度注册制。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协会活动开展情况、代表学校工会参加对外比赛及获奖情况、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及下年度主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审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合格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及经费支持,对不合格协会不予注册或撤消。
第十六条 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经过审批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的,可由学校工会代章。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获得的赞助或捐赠;
3、学校工会的资助。
第十八条 经费的管理
1、协会收缴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报学校工会备案。
2、协会的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三人管理,一人审批,一人管帐,一人管钱。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学校工会监督和审计。
3、经费报销应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协会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或私分协会共有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工会。
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学院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
附件(附表):
表1:长沙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
表2:长沙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名册